清真食品的政策规定

政策是一个国家执政党的政治策略。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20世纪20年代建党早期,就制定、实施并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一整套民族政策。其中包括“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坚持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自由”的政策。这一政策是一直坚持下来,并随时代要求,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所谓尊重,就是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风俗习惯的不同而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就是是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长期形成的饮食、生活方式。在这个问题上,有一系列有关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新中国建立伊始,国家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文献中,都作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还着手制定和落实了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包括清真饮食习俗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了尊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等族穆斯林的清真饮食习惯,1950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规定:“为照顾民族习俗,遇伊斯兰教(回教)之尔代(新疆称肉孜)、古尔邦(即宰牲节)、圣祭(新疆称冒路德节)三大节日,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人民自己食用的牛羊,应予免征屠宰税。”同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屠宰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省(市)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之许可及免税得以命令之。”1955年9月26日,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族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中,就牛羊肉经营中涉及回民风俗习惯的各个具体细节作出规定:要求供应回民的牛羊肉要由阿訇执刀屠宰;剥皮剔骨均由回民职工按回民的操作习惯进行;对于牛羊身上忌食物必须完全剥掉,不得附带在肉体内;出入库检查有回民职工负责、分库保管、特别标志、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在大城市国营公司专设牛羊肉批发部,尽量利用回民零售机构销售。1958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城市服务部联合发布《在副食商业工作中贯彻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惯、做好副食品供应的联合指示》要求,凡是国内供应紧张、少数民族又有消费习惯的特殊商品,都应该贯彻尽可能优先供应少数民族需要的方针,尤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的副食供应,更应该引起极大重视。

在宁夏,1953年,宁夏省民委就制定了《在回族地区工作应注意事项暂行条例》,其中在回族饮食方面规定:①在回民家中或回民聚居地区,忌养猪、吃猪肉,并忌食马、驴、骡、凶猛禽类(兽)及各种动物的血。②回民禁食自死或教外人所宰的牛羊鸡鸭等肉,如在回民家内食牛、羊、鸡、鸭等肉时,亦须请阿訇或回民宰后,方可借用回民的灶具。③回民禁食一切麻醉品,如烟、酒等,故在回民家中,禁食上述各种物品。④回民不食教外人所做的食品,如请回民客人吃饭,则应借用回民的灶具,并雇用回民炊事员。⑤用回民井水或窖水时,须请回民代打,或主人同意后再行自打。注意:打水前要洗净手,人井取水之桶,要放在干净的地方,不要随便搁置,其中剩余之水,勿倒回井中;勿向回民缸内取水;泉水里面或回民用的舀水家具中,不要随便洗灈脏物。⑥给回民吃水和食物时,必须先说明它们的来源和做食物的人(干部也同样)。”另外还规定“最好不要借用回民的灶具”。1962年7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回民食堂问题的通知》要求:“在交通沿线和回民较多的集镇,能应结合商业调整工作,把回民食堂逐步地恢复和建立起来。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回民较多的,应当恢复和建立回民食堂。回民较少的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成立回民食堂;也可以在本单位食堂里另备炊具,平时合灶,动荤时分作。单身回民职工自饮时,可在职工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每月三至五元)或由公家给予补贴在馆子里包饭,以解决他们的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清真食品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1978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1979年4月9日商业部、国家民委《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1979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80年2月1日农业部、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国家民委《关于鼓励杂居、散居禁猪的少数民族发展养羊、养牛和做好收购供应工作的通知》;1980年1月4日商业部《关于回族等食用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9年3月1日,中国民航运输服务司《关于认真做好伊斯兰教民族人员用餐工作的通知》;1989年3月16日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民航飞机供应清真食品的通知》;1989年5月13日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伙食供应的通知》;2000年8月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1979年到2001年,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山东、广东、陕西、福建等地也陆续制定了尊重回族等穆斯林清真饮食习惯的政策文件22个。并在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文件中规定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政策和具体措施。主要是:在民航和交通运输中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在民族传统节日中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补助粮油,在调配城市住房时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在学校、机关等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无清真食堂者应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给予伙食补助),在回汉通婚后对其子女“按当地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包括油、肉等)”,在各地根据回族等族穆斯林分布和交通情况建立清真饮食供应网点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计划经济逐步走向市场经济,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各地在原有国营、集体清真饭馆基础上,出现私营、个体清真餐饮实体。为了保障各地回族等族少数民族群众能够方便、放心地吃到清真食品,加强对经营清真食品个体户餐馆及厂家的管理,便于少数民族群众识别和购买清真食品,各地开始制订和实施“清真标识牌”制度,要求清真饮食供应个体户、餐馆和厂商必须持有民族工作部门或当地伊斯兰教协会核发的清真标识牌,工商管理部门要在有关餐馆、厂商等得到清真标识认证后才核发营业执照。

20世纪90年代,由于多种原因,不少清真饮食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致使有的经营非清真食品,有的被迫关门停业,影响到有清真食俗民族的正常生活,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省、市对这类企业采取扶持优惠政策,如:政策性亏损由当地财政予以定额补贴并由工商税收部门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帮助清真企业解决原料、运输、仓储、贷款等问题。这类企业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经营方向,更不允许从事违反清真要求的经营”,要求银行在贷款上对清真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有计划地对清真行业的人员进行培训等。同时,随着各大城市的迅速发展,各地不同程度地坚持了合理规划和布局清真供应网点的政策措施,城市改建工作中也注意到了“不得随意撤并清真食品供应网点”问题。各地还对清真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制定了政策性的规范要求:清真食品在屠宰、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与非清真食品严格分开;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必须专项使用,一律不得拉运回民禁忌商品;包装、容器、量器、工具、保管库房等必须专项使用,不得与汉民商店、库房混用,并设专人加强管理,搞好刷洗消毒,保持容器等工具卫生等。

这一时期,还对媒体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也制定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伤害和侵犯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策。总之,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发展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相应的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专门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推动了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清真食品作为一种产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崭露头角,展现出日益引人注目的风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针对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的专门的政策性措施主要有:①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从立法角度突出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饮食生活习惯;②加强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管理,并对清真食品市场进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管理和挂牌管理;③制定中国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的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培养清真食品生产基地,做大做强我国的清真食品企业;④通过资源整合,发挥骨干清真食品企业的带头作用,引导行业加快发展,培育和打造一批全国清真食品名牌;⑤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将清真食品市场领域扩大并拓展到海外市场;⑥继续加强清真食品人才培训;⑦管理好行业协会。国家还在税收、金融、财政方面对少数民族特殊商品(包括清真食品)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包括进一步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及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在原基本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年利率2.88个百分点的优惠。

时代在前进变化,社会在变迁,但中国各民族穆斯林坚信:我国关于清真食品的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因为,这些政策已经逐步进入了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法律监督的社会规范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