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 10月1日实施

15-06-14

 11日下午,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较好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又迈出了重大步伐。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上,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食药监总局等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部署。会议要求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快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被称为“史上最严”,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副市长陈建华在清远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亮点一: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

  据了解,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经营者、消费者因更换、退货等产生的费用。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过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食品安全法还提出,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同时,新食品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的罚款。

  亮点二:果蔬茶叶中草药材禁用剧毒农药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首次明确作出这一规定。

  同时,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亮点三:地方政府失职官员将引咎辞职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在处罚方面,明确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如果发生重大问题,公务人员可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