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有关政策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15-05-2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任务分解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1.关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继续采取‘一企一策’办法,对困难较多的骨干企业实施帮扶”的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关于“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企业。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涉企专项资金,可直接明确到企业的,3月底前要完成下达或拨付;采取竞争性分配和申报评审方式安排的,4月底前下达完毕”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3.关于“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继续减轻企业负担。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新老税制转换税负增加的企业,落实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4.关于“2013年,对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的问题,由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5.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2013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检定收费降低2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交通建设工程实验检测费降低10%,人才中心摊位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的问题,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综治办、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负责落实。

  6.关于“2013年,继续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各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为30%;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当期基金收支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新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政策”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7.关于“2013年,对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市、县(市、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的问题,由各市、县政府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落实。

  8.关于“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20—250元职业介绍补贴”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9.关于“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培训补贴”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0.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1.关于“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2.关于“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产品。鼓励购买省产汽车、农机设备、重大装备、煤炭、钢铁等产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定”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13.关于“从2013年起,支持在供电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大型工业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向省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14.关于“坚持以项目为支撑,全力推进调结构、增后劲的产业项目和打基础、管长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以上。深入实施‘861’行动计划,全年开工建设1300个以上超亿元项目,推进1500个以上超亿元在建项目,建成400个以上超亿元项目,完成年度投资6000亿元以上。可提前启动一批‘十二五’规划后两年项目。健全省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实施2013年省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推进计划,力争一批重大项目尽快获得国家批准”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15.关于“对今年新上项目,缩短环评、能评、安评、雷评等时间,降低收费(降幅不低于30%),实现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16.关于“围绕主导产业、自主创新、‘三农’、文化产业、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综合交通等,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17.关于“从201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直接安排到各县(市、区),重点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各市及各县(市、区)原则上各按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等比例配套,具体办法另定”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8.关于“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省级立项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19.关于“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域规划编制”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0.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1.关于“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0万套,年内基本建成25万套。继续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落实好普通首套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2.关于“统筹运用各类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权限和管理渠道的前提下,集中用于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支持建设20个左右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23.关于“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一律延长到2017年”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24.关于“实施国家新赋予合芜蚌综合试验区的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等税收试点政策”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25.关于“加快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率先落实重大政策试点”的问题,由合肥市政府、省科技厅等负责落实。

  26.关于“省对合芜蚌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有关资助和奖励政策延长到2017年”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27.关于“发挥合芜蚌综合试验区政策先行先试的放大效应,其他市参照制定相关政策”的问题,由省科技厅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8.关于“2013年,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较快的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研发和技改;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高、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年纳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研发和技改”的问题,由各市、县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29.关于“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加快推进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动漫产业基地和数字出版基地建设”的问题,由省文化发展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和合肥、芜湖市政府负责落实。

  30.关于“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奖补引进的龙头企业”的问题,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31.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32.关于“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比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用电政策执行;从事种养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的问题,由省物价局、省农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落实。

  33.关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企业产品供应目录、企业互为市场产品供需目录、重点项目采购业主单位产品需求目录,促进省内产需对接。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引导企业参与竞标。支持搭建品牌营销、推介、保护和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34.关于“对优先采购首台(套)省产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35.关于“组织省内企业到重点省区和国外进行产品推介,搭建产需合作对接平台”的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36.关于“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发展”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37.关于“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在中心村建设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在规划、用地、税收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38.关于“支持‘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放心体系建设”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39.关于“继续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市场供应”的问题,由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0.关于“着力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完善重要商品的储备体系建设”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41.关于“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问题,由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42.关于“落实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的问题,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43.关于“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对企业年度出口增量给予鼓励,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每美元奖励0.02元,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60%补贴,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发生的费用给予30%奖励”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44.关于“2013年,对加工贸易进出口额1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鼓励,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给予奖励,对进出口过亿美元企业(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进出口过3000万美元)给予支持”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45.关于“鼓励市县政府相向叠加外贸促进政策,积极探索新型贸易方式”的问题,由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6.关于“完善省级‘走出去’财政和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孵化培育和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并购和承包工程,建立生产研发基地和营销网络,参与国际竞标,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47.关于“对承揽过亿美元的大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48.关于“大力承接产业转移,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对将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省的大中型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49.关于“实施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综合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点,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的问题,由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和相关市政府负责落实。

  50.关于“深入挖掘与央企、知名民企和境外企业合作潜力”的问题,由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等单位负责落实。

  51.关于“对徽商回皖投资,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2.关于“实施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和履约推进协调机制”的问题,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53.关于“推进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积极创建国家级开发区、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国家综合保税区”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合肥海关等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4.关于“加快江北江南集中区和中新苏滁、郑蒲港新区、南北‘3+5’现代产业园建设,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园区合作共建”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5.关于“将现代产业园区全面纳入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园区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的问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56.关于“省对江北江南集中区和中新苏滁现代产业园、郑蒲港新区、南北‘3+5’现代产业园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在年度评估和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以及入园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部补贴园区的政策,延长到2017年”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和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57.关于“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七县(三市以及24个县、市、区),每年各补助2000万元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项目贷款贴息的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省分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全部留给地方使用的政策,延长到2017年;省财政对大别山革命老区11个县(区),每年各补助200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和库区移民建设的政策,延长到2017年”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58.关于“各地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与财政性资金存放考核相挂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偿。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9.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省和同级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5%以内部分给予全额贴费。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年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60.关于“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和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61.关于“对引进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省财政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新设的市级分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以奖励”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相关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62.关于“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63.关于“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高于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的问题,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64.关于“对在我省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的问题,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作风,落实相关任务。各项任务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对工作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支持配合。要加强与市、县工作的联动,形成狠抓落实的合力。

  2.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长效机制。

  3.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分解的任务对号入座,经常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